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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要保人為營利事業者其支付之保險費被保險人不得申報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2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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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要保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扣除。要保人如係營利事業,其以職工為被保險人所付之保險費,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辦理。如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本人,而被保險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為納稅義務 (財政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