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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勞基法於終止契約支付之資遣費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0192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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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支用,依照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之規定,限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至事業單位平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所支付之資遣費,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