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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撥退休準備金之前已提列退休金準備者支付退休金之處理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427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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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在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前,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仍可保留於帳上,惟該事業支付勞工退休金時,應儘先由該項準備沖銷,不足之數再自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再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惟如事業單位某年度有特殊困難,無法以現金支付退休勞工者,可先由該事業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支付,如當年度該專戶不足支付退休勞工,其不足之數由該事業另行籌款支付時,自該項準備下沖銷,不足沖銷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