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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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持有土地之減徵係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以上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117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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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土地稅法第
33
條第
1
項有關土地增值稅稅率調降為
20
%
、
30
%
、
40
%
,及同條增列第
6
項至第
8
項關於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業於
奉總統令公布,並自同年
生效。上述增訂條項所訂長期持有土地「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
1
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
%、
30
%
、
40
%」規定,係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第
1
項最低稅率以上之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