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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承購公地逾期發給移轉證明再移轉時可依登記原因發生日之物價指數調整地價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8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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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68年8月30日標購公有土地,貴局於70年8月8日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及土地現值申報書,其延遲申報責任不在承購人;且該公司於70年8月11日申報現值係依照68年8月30日承購公地時依實際給付地價申報,70年9月1日地政機關辦妥登記(土地所有權狀登記原因發生日期載為68年8月30日)。其於再移轉時,原地價調整物價指數之引用,可依上述登記原因發生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