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承購公地逾期發給移轉證明再移轉時可依登記原因發生日之物價指數調整地價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8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68年8月30日標購公有土地,貴局於70年8月8日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及土地現值申報書,其延遲申報責任不在承購人;且該公司於70年8月11日申報現值係依照68年8月30日承購公地時依實際給付地價申報,70年9月1日地政機關辦妥登記(土地所有權狀登記原因發生日期載為68年8月30日)。其於再移轉時,原地價調整物價指數之引用,可依上述登記原因發生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