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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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夫妻變更登記名義原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准自土地漲價總額中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46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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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夫妻聯合財產制中,以妻名義登記之土地,如係
民法第
1017
條修正公布日以前取得者,嗣經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為夫所有,夫於出售該土地時,原以妻名義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得適用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准自土地漲價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