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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夫妻變更登記名義原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准自土地漲價總額中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46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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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聯合財產制中,以妻名義登記之土地,如係民法第1017條修正公布日以前取得者,嗣經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為夫所有,夫於出售該土地時,原以妻名義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准自土地漲價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