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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負責人死亡後稅捐文書向董事同居之親屬送達準用民訴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038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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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公司負責人死亡,有關稅捐稽徵之文書向其董事之同居親屬送達之效力如何乙案。說明:二、有關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之送達,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及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應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文書送達之規定。(編者註:90/01/01以後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