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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職工退休基金准按月或按年提撥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80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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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金,並以費用列支。至該項基金係按月或按年提撥,稅法並無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