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稽徵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者可送達副本予其他共有人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443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於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如其他公同共有人提出請求,可同時以副本(或影本)發送提出申請之其他公同共有人。說明:查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惟基於公同共有人或未生活在一起,或因利害衝突,致難知悉文書內容,為維護所有公同共有人權益起見,有關稅捐稽徵文書,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時,如其他公同共有人提出請求,可同時以副本(或影本)發送提出申請之其他公同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