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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製藥用模具得列為當年度製造費用免按年折舊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87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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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製藥所使用之模具,依產品不同,其需用之規格不一,使用極易磨損,且為使製造之每批產品品質維持一致,需時常換新,故其模具得依所得稅法第58條規定列為當年度製造費用,不必按年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