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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亦可設置職工退休基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55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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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非屬勞動基準法第3條規定適用範圍之營利事業單位,為保障職工退休後之生活,擬依照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當地主管機關仍宜受理其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申請登記(編者註:目前由所轄稽徵機關受理),俾使該事業單位仍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