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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其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422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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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俟受贈之政府、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編者註:依財政部9478台財稅字第09404566740號令核示,本令自發布日起之捐贈案件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