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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其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422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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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俟受贈之政府、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1
小目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編者註:依財政部
94
年
7
月
8
日
台財稅字第
09404566740
號令核示,本令自發布日起之捐贈案件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