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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收到員工團體壽險解約金應先列其他收入俟轉撥勞工退休專戶後再列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50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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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如將員工團體壽險提前解約,並將中途退保之解約金全數分發給員工,被保險員工取得該項解約金者,應依法申報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三、前項解約金如擬全數移併公司即將辦理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公司於收到該項解約金時,應先以當年度其他收入列帳,俟轉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存儲時,再以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