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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以骨灰存放設施捐贈其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422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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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政府、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已提出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之規定核實減除;未能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由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認定之。二、個人以未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無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