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而派下員又不詳時,其欠稅之移送執行,前經本部於本(69)年9月12日邀請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由本部函法務部轉請司法院同意辦理後,茲參照司法院之意見核復如下:(一)由稅捐機關先向戶政、地政等機關查明欠稅祭祀公業有無派下員。如查得派下員中之一人,即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之規定,以之為送達後,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執行。(二)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如亦具有派下員之身分,則於其死亡後,依前項方式仍無法處理時,應再向有關機關查明死亡管理人之繼承人,以之為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後,移送法院執行。(三)依前兩項方式仍無法處理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對之依法送達後,移送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