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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以專戶存儲於本機構者准限額認列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66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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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依法提撥之職工退休基金,如以專戶存儲於本機構之儲蓄部或信託部,應認屬與該金融機構完全分離,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8%限度內,以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