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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分次取得之土地合併後移轉其增繳地價稅抵繳增值稅之計算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231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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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
公司於
66
年、
80
年及
83
年,分次取得
3
筆土地後合併為
1
地號,嗣後該筆土地移轉,於適用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3
項計算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時,有關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應分別以合併前該
3
筆土地取得所有權之日期為準,按各次取得之面積比率,依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
5
條規定分別計算其抵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