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對政黨及參選人之捐贈應以個人名義並得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編者註:現行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依同法第
17
條(編者註:現行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