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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對政黨及參選人之捐贈應以個人名義並得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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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及第16條(編者註:現行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依同法第17條(編者註:現行第19條)第1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