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83次會議紀錄節本乙份。
附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83次會議紀錄
繳款書經改訂繳納期間者,仍應載明開始繳納日期及繳納期限末日,方符行政程序法第96條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規定,僅因考量現行實務未載開始繳納日期之繳款書數量龐大,始決議前經行政執行處以繳款書未載開始繳納日期為由退案尚未逾徵收期間之案件,得再予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是已逾徵收期間之案件,移送機關不得再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執行處亦不得撤銷退案之執行處分。又行政執行處就未載開始繳納日期之繳款書執行,義務人如有疑義,仍應由稅捐稽徵機關釋明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