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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年終提列職工退休基金認列年度費用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60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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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成立職工退休基金之營利事業,在年度最後一個月依規定扣提之職工退休基金,如已依規定於扣提後10日內撥交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者,其於期末因尚未撥交而帳列之「應付職工退休基金」,可認列為當年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