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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劃區土地出售其增繳之地價稅抵繳應納增值稅起算年期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18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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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二、查本部台財稅第881917378號函釋係指原課徵田賦土地,改課徵地價稅之情形而言,核與原屬課徵地價稅而依法減免之情形有別。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3規定准予抵繳其應納土地增值稅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為限。另查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5條,係就移轉土地於一般課徵地價稅之情形下,為簡化增繳地價稅額之計算所為之規定,至於移轉土地,於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內,如已依法減免徵其地價稅者,該減免徵地價稅年期增繳地價稅之計算,除依上開辦法第五點規定比率計算外,應再就其依法減免徵之比率部分予以扣除,以符准予抵繳增繳地價稅規定之意旨。本案黃君於8111月取得之前開土地,如於取得時已屬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且於837月起有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地價稅情形者,其准予抵繳增繳地價稅之起算年期,應837月重新規定地價時起算,另該土地准予抵繳之增繳地價稅,宜依上述說明扣除其依法減免徵之比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