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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退休金準備轉移新公司列帳其退休金費用認列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33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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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甲公司將其業務全部轉移至新成立之乙公司接辦,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乙公司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其以往年度帳上所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累計餘額(包括超過稅法規定限額自行調整減除部分)亦一併轉移至乙公司列帳。倘嗣後乙公司實際支付退休金超過甲公司原申報所得稅時依法認定部分(超過限額部分未予認列費用)及乙公司依法提列部分之合計數時,其超過部分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之規定,認列為乙公司實際支付年度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