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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參與重劃後始辦繼承登記再移轉其重劃之費用減除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357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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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其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地政單位原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嗣於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該證明書之核發對象仍應更正為辦竣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其重劃費用始准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財政部96/08/01台財稅字第09604535750號函)
附件:內政部96年7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9100號函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參與農村社區上地重劃,於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始辦理繼承登記。其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之核發對象可否更正為繼承人乙案,本部同意其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之核發對象可更正為辦竣繼承登記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