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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送達地自治機關之涵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650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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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1項所稱之送達地自治機關,係指送達地縣轄之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市轄之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