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內政部95年8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283號函,關於自辦市地重劃區內費用負擔得否經重劃會會員大會通過由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單獨負擔及計入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案之釋示1份。(財政部95/09/04台財稅字第09500416170號函)
附件:內政部95年8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283號函
(一)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重劃費用負擔,如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單獨負擔重劃費用,於符合下列條件下,准予辦理:1.屬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費用。2.不增加其他土地所有權人負擔。3.重劃區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如因重劃工程施工所必須拆遷者,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工程為限。4.土地所有人因單獨負擔而增加之重劃費用,不得以增配土地方式處理。5.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6.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可。(二)縱自辦市地重劃區內費用經重劃會員大會通過由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單獨負擔,該超過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應負擔部分,亦不得自該土地所有權人再移轉其重劃土地中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