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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職工退休基金管委會成立後即可按全年薪資總額計提退休基金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6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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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如符合本部發布「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並於設置基金之會計年度終了前檢具必備文件向稽徵機關報核,全年可按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上項應提撥之職工退休基金,營利事業得按當年度全年實際支領之薪資,以及當年度已扣繳而尚未支領之薪資合計數計算,而非僅就該事業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登記之月份起之已付薪資總額,提撥退休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