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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職工退休基金管委會撤銷後基金餘額改提列退休金準備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0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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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經設立後,如因其他事由撤銷該組織時,退休基金累積餘額應轉為該事業當年度非營業收益課稅;如改為提列退休金準備者,應將其職工退休金餘額中相當於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可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部分轉列職工退休金準備,其餘部分仍列為該事業當年度非營業收益課稅。三、前項經撤銷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其歷年基金運用所生之孳息,除已累積為基金而於轉列為非營業收益時課稅外,應列為該事業當年度非營業收益補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