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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受送達人之戶籍載明「出境」且應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可辦理公示送達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085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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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明納稅義務人或其代表人等戶籍載明「出境」,而出境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符合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之要件,經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對納稅義務人稽徵稅捐之文書辦理公示送達者,該公示送達自將公告黏貼牌示處並自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