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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拖網漁船使用之網索應按實際耗損數量列為當期損失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0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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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網漁船使用之網索係屬消耗品,應按其每年實際耗損數量列為當期損失,無須列為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