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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接收轉調員工原單位所撥退休金而提足準備金者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01449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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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轉調員工至另一事業,該接收員工之營利事業取自原事業單位撥付轉調員工之退休金,已依本部87年4月1日台財稅第871936676號函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並於同年度即全數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該提撥金額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且不受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比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