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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轉調員工至另一事業其退休準備金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66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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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轉調員工至另一事業,其因轉調員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得移轉而另行撥付該等員工之退休金予接收員工之營利事業,其撥付之退休金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接收事業應列為當年度收入。說明:二、主旨所述轉調員工之營利事業與接收員工之營利事業,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