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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製造玻璃容器用鋼模屬消耗品無須提列折舊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7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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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玻璃容器所使用鋼模,應屬消耗性物品,無須列為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