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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員工退休資遣撫卹金專戶之孳息免併入農會所得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4734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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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各級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提撥員工退休資遣撫卹金專戶所產生之孳息,免併入農會之所得額課稅。說明: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10月18日農輔字第0960154758號函略以:各級農會員工退休資遣撫卹金及其利息係屬農會員工所有,非屬農會本身之實質收益,為便於金融監理,故將其科目、金額置於財務報表之內。各級農會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附表規定以(借方:專案基金,貸方:退休資遣撫卹金準備)登錄處理,並專戶保管,亦即退休資遣撫卹金準備係屬農會負債科目,與農會實質收益無涉。三、查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農會應在用人費中,按員工每人每年1.5個月薪給標準,提撥準備金,並設專戶存儲,以備支付員工資遣費、退休金或撫卹金。前項資遣費、退休金或撫卹金之支付,應以提存準備金及其孳息為限。」次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75條規定:「農會各項專戶存儲基金,除退休資遣撫卹基金之動支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非按其指定特種用途提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不得動支。」準此,農會設置之員工退休資遣撫卹基金係專款專用於員工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支出用途,其性質與營利事業設置之職工退休基金相同,該基金專戶所產生之孳息,參照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9條規定,免併入農會之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