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土地再移轉時被繼承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不得申報減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03030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繼承土地於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被繼承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故其將繼承土地再移轉時,應不得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