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土地再移轉時被繼承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不得申報減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03030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繼承土地於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被繼承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故其將繼承土地再移轉時,應不得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