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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間員工調動其退休金準備等可否移轉列帳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03055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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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如彼此調動勞工,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得轉移。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與不適用該法之營利事業間,員工相互調職,前者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依內政部函釋,不因調動勞工而轉移至後者,則後者之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亦不得移轉至前者。四、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如依照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依本部67台財稅第35670號函釋規定,准予移轉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