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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員工集體調職應得之職工退休基金得移轉至新服務單位列帳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6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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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甲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調至乙公司服務或甲公司中一個工廠讓售乙公司,該工廠員工並全部移轉至乙公司,經約定乙公司承諾甲公司職工服務年資者,如甲公司已依照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則該職工所應得之職工退休基金,得移轉至乙公司列帳;惟乙公司仍應依照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