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1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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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當年度實際支付退休金雖超過職工退休金準備年終時仍得再提列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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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倘當年度實際支付退休金數額,超過已提準備累計數額(不包括當年應提列數在內),其超過部分,依法以當期費用列支;至年終時,仍可依所得稅法第33條之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