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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當年度實際支付退休金雖超過職工退休金準備年終時仍得再提列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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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倘當年度實際支付退休金數額,超過已提準備累計數額(不包括當年應提列數在內),其超過部分,依法以當期費用列支;至年終時,仍可依所得稅法第33條之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