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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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資產使用期滿後出售其收入超過預留殘值部分應列為收益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402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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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如該項資產已不存在,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二)上項固定資產如未達毀滅或廢棄之程度,予以出售時,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