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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資產使用期滿後出售其收入超過預留殘值部分應列為收益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402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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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如該項資產已不存在,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二)上項固定資產如未達毀滅或廢棄之程度,予以出售時,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