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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土地使用變更捐贈一定比率之價金不得自移轉現值中減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7176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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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始得自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有關捐贈一定比率價金作為地方建設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經費,尚非上揭法條所定之減除項目,依法應不得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