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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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查對更正案件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復者應改訂繳納期間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0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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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認為繳納通知書所載內容有誤,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之規定,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時,稅捐稽徵機關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應從速於限繳日期答復,並退還繳納通知書請其依限繳納,當不發生應否改訂繳納期間問題;其因稽徵機關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復者,縱經查對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以資便民。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