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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查對更正案件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復者應改訂繳納期間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0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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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認為繳納通知書所載內容有誤,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之規定,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時,稅捐稽徵機關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應從速於限繳日期答復,並退還繳納通知書請其依限繳納,當不發生應否改訂繳納期間問題;其因稽徵機關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復者,縱經查對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以資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