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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義勇消防大隊捐贈准予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88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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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大隊係依據內政部訂定之「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編者註:現行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設置,核屬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所稱團體。納稅義務人對其捐贈,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1
小目或第
36
條第
2
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