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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股東以持股信託孳息轉讓予員工不得列為公司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5438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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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股東以其持有公司股份辦理信託,所產生之孳息轉讓予公司員工,該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公司之股東,並非公司,故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97年1月18日(97)基秘字第021號函規定計算認列之薪資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