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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設備雖逾耐用年數報廢其未折減餘額仍得列為損失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6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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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公司○○工廠磨光玻璃場設備,雖已達規定耐用年數而報廢,但因初期6年間係採工作時間法提列折舊,於使用期滿,其折舊累計尚未足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憑將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