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06:4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中華發展基金之捐贈視為對政府捐贈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60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中華發展基金」之捐贈,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1
小目但書規定,自其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或依同法第
36
條第
1
款規定列為營利事業之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說明:二、「中華發展基金」係為推動大陸政策及兩岸交流設置之特種基金,全部歲入、歲出列入總預算,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主管機關,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並依行政院訂定之「中華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