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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中華發展基金之捐贈視為對政府捐贈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60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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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中華發展基金」之捐贈,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但書規定,自其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或依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為營利事業之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說明:二、「中華發展基金」係為推動大陸政策及兩岸交流設置之特種基金,全部歲入、歲出列入總預算,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主管機關,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並依行政院訂定之「中華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