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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9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之候選人支付之競選經費不得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35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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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候選人所支付之競選經費,不得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編者註:現行第42條)第1項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