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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9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之候選人支付之競選經費不得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35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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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候選人所支付之競選經費,不得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之
4
(編者註:現行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